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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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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坤#白酒#标准

近日,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相关意见。

本文将对该征求意见稿中相对于GB/T 10346-200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出现的主要变化点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在本次修订中,标准内增加了GB/T 15109-2021 《白酒工业术语》中的白酒定义,使得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也更具有严谨性,也是进一步强化标准执行者对于白酒新定义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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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改了组批


由于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批次范围的界定各有不同(如:生产日期、包装材料、储酒罐等),为满足监管、生产、追溯等方面的需求,本次修订明确批次定义为“以勾调配方、质量、品种、规格、包装均相同的产品为一批。”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批次的范围,如同一贮酒罐满足批次定义,可进行连续灌装。


三、增加了过程检验


相比终产品检验,过程检验更能确保产品质量。随着当前产品质量过程控制技术的迅速发展,其应用效果也越来越受到行业的重视和认可。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对白酒企业在生产中应制定过程质量控制措施的要求,采取有效手段(如快速检测方法)等开展白酒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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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改了抽样


白酒企业抽样方式多样,在酒体均一稳定的前提下,当前有以下几种抽样方式:从储酒罐中采样进行理化分析,包装前后进行外观和标签检验,或者在生产线上按批次直接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也可从成品库中按抽样表进行抽样。


因此,结合企业的一些实际操作情况,本次修订将抽样方案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类,针对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抽样要求:

(1)同一生产批次在成品库中或包装生产线中抽样,则按抽样表随机抽取样品

(2)若在包装线上抽样,还应充分考虑抽样的代表性,按照生产预计的箱数,在装线上间隔取样

(3)为满足理化、感官、食品安全等指标以及留样需求,抽样总量从原有的1500mL修订为2.0L

(4)当总量不足2.0L时,应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至2.0L对于单件净含量大于等于 2.0L 的产品(定制产品等),同批次可抽取 1 件进行检验,避免增加抽样成本。

(5)根据不同抽样目的,也可按 GB/T 30642 的规定制定抽样方案,如计数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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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白酒取样提供了更为规范和明确的操作标准,有利于让标准执行者更加科学地抽取样本,保证抽样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五、更改了出厂检验


本次修订增加了5.3.1.1出厂检验的描述语,修改了5.3.1.2对检验项目的说明,对出厂检验的过程做出了一个准确的界定,这有利于标准执行者以及广大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出厂检验,并对其目的及内容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感官要求、酒精度和净含量等三项共性项目外,生产企业可根据所执行产品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如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合理确定其他出厂检验项目,不仅能确保产品出厂时质量符合所执行标准,也合理降低了企业的非必须检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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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是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认证,适用于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判定,一般是第三方资质实验室进行抽样检验。为满足行业实际需要,在修订中依然保留了“型式检验”的条款。


六、改了判定规则


本次修订完善了白酒质量的判定规则,对于不合格指标数量的三种情况,给出了不同的复检操作和判定规则,弥补了之前标准中的部分情况无对应标准可执行和判定的缺失:


1)进一步明确检验结果有三项及三项以上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符合所执行产品标准;

2)进一步明确复检结果中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产品不符合所执行产品标准;

3)取消降级判定,即不再允许不符合所标示等级时可按下一等级判定的要求。在当前GB/T 10346-2006标准中,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复检结果中若仍有一项理化指标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则可按“一级”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在本次取消降级判定的修订可见,这不仅是符合 GB7718 食品标签标示的原则,也是国家标准体系对当下生产企业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发挥了国家标准技术的引领作用

4)大部分已发布的香型产品按出厂时间分别执行不同的理化要求,因此明确“若所执行产品标准中指标按出厂时间不同分别要求,以复检时间对应的指标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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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于2021年3月9日发布,2022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中的理化要求按产品自生产日期1年前后分别做出要求。某浓香型白酒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产品检测日期距生产日期不足1年时,若总酯、总酸和己酸乙酯不符合要求且允许复检,当复检时间距生产日期超过1年,应以酸酯总量和己酸+己酸乙酯两项指标,即1年后对应的指标同时进行判定;当复检时间距生产日期未超过1年(包括1年),仍以总酯、总酸或己酸乙酯进行判定。


七、更改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在标志方面,修订的内容要求企业对产品信息的对外标示更加公开透明,做到明明白白宣传,把知情权和选择权给到消费者切实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地明明白白消费,构建起消费者与白酒品质之间的信心桥梁


1)已发布的香型产品标准已要求在标签中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因此本标准修订明确预包装白酒产品应按生产工艺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可同时按照其他分类标识产品类型,如香型、糖化发酵剂等。

2)固液法白酒若直接以固态法白酒按一定比例调配而成,为向消费者提供更多信息,宜标示固态法白酒比例(体积比)

3)固液法白酒和液态法白酒生产中若使用了谷物食用酿造酒精,也应在标签原料中明确标示出“谷物食用酒精”或“谷物食用酿造酒精”

4)根据酿酒用曲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相关监管部门已明确无需在标签中标示酒曲。酒曲作为酿酒原料之一,因此应在标签中与酿酒原料一并标示生产酿酒用曲的粮谷类原料,如小麦、豌豆、大米等,非粮谷类辅料无需标示,如麸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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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装方面,修订增补了换用其他食品接触材料容器时的要求,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并进行酒体和材料的相容性测试;删除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的包装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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