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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林视角#“野味?”肺炎
第425次推送
雨林快讯︱第二百五十五期
“ 该来的 终于来了 ”
凡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后,方可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或寄递。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dongguanchu8892@163.com
二、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
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
附件(点击可下载,另附截图):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3.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