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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老字号LOGO标志征集评选出炉出炉


  第十条 “南京老字号”LOGO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南京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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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被取消“南京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南京老字号”LOGO标志,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南京老字号”LOGO标志。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 “南京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南京老字号”LOGO标志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报所在的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老字号协会负责解释。
  为了推动国家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保护,促进企业品牌经营,引导老字号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南京市《市政府关于保护和促进南京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3】252号)的文件,和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商商贸[2013]61号)的文件精神,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积极组织和有关企业的密切配合下,第一批“南京老字号”认定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经有关机构和专家的严格审核,认定44家为第一批“南京老字号”企业,现通过南京日报、南京市商务局网站、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网站及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截至2014年8月16日。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
  2014年7月30日


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407/t20140730_108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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