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5.4.4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5.4.5 强化疫区管理。启动疫区封锁,对划定的疫区实行严格的封锁措施,按规范做好疫区处置,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所有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暂时停产、停工,学校、幼儿园停课。涉及防控所需和居民生活必须品要在严格有效防护下生产和运营。
5.4.6 全力救治患者。在5.3.10条款的基础上,根据疫情进展,启动定点后备医院,将备用专家组扩编到一线专家组,深入到各地区处置疫情和救治患者。强化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患者救治、院感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全员能上岗、人人能应急。发挥专家组的作用,随时开展会诊会商。
5.4.7 确保重要物资供应。要坚决服从疫情防控物资全区统一管理和调拨,打破地区分割,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及时调配。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囤积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要指定部门统一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物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采取强有力措施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争取实现满负荷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产能、增加供给。高度重视“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建设,迅速组织粮油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快复工复产,确保粮食、肉食、蔬菜等必需生活物资充足供应。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超、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时间处置恐慌性抢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5.4.8 强化运力调度,科学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过当举措。按照“一断三不断(“一断”是阻断疫情传播的渠道,人员交通原则上停止;“三不断”是指公路交通不断、应急绿色通道不断、群众生活物资交通不断)”和“三不一优先(不停产、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原则,加强各类运力调度,合理统筹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导,确保医疗防护和群众生产生活必须物资运输畅通。
5.4.9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舆论引导,紧盯疫情防控重要节点,宣传防控工作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解疑释惑渠道,澄清不实传言,消除恐慌情绪,宣传感人事迹,树立正面典型,坚定全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各级政法部门要及时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涉疫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迅速有效疏导化解,防止矛盾风险汇聚叠加。加大对药店、商场及机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力度,严防各类重大案事件发生。全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4.10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1.9及5.2.2-5.2.9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等工作。
5.5 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相关联的肺鼠疫波及2个以上省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应采取以下措施:
5.5.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后报国务院,按照重大疫情(Ⅰ级)启动应急响应,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Ⅰ级预警。
5.5.2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迅速开展和认真落实各项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6 严防病例向外输出
在鼠疫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十二不准”措施,坚决杜绝鼠疫患者远距离转移,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具体情形如下:
(1)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淋巴结肿胀(疼痛)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
(2)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急起高热、白细胞剧增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3)不准有不明原因急性淋巴结炎,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4)不准有不明原因重度毒血症、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5)不准有不明原因咳嗽、胸痛、咳痰带血、咯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6)不准有不明原因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不准有不明原因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8)不准有不明原因皮肤剧痛性红色丘疹,形成血性水疱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9)不准有不明原因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浑浊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0)不准有发病前10天到过动物鼠疫流行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1)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来自鼠疫疫区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2)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具有(1)-(9)临床特征的病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7.1.1按本预案,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和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由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7.1.2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军事、航天基地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7.2 鼠疫应急响应的终止
人间鼠疫疫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
动物鼠疫疫区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在牧区发现疫鼠、疫蚤时,处理范围应以疫点为中心,进行彻底灭蚤灭鼠,将预警作为前置条件,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盟市级专业机构验收后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终止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7.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由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8 保障措施
8.1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维护边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各盟市、旗县(市、区)党委要在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加强各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党的建设,按照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及时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成员。
8.2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
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人才培养,深化内部改革,提升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尽快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为鼠疫防控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持。
加强旗县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升鼠疫野外监测实验室能力,所有旗县级鼠防专业机构要具备开展核酸检测能力,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人员技术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同时要不断强化实验室管理制度规章化、标准化的建设,全面提高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
8.3 加强动物间及人间鼠疫监测。
完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动物间鼠疫监测工作。逐步推广应用无人机开展疫源地踏查,开展鼠疫PCR检测等新技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门、急诊及发热门诊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人间鼠疫监测的“哨点”作用,加强发热患者排查和报告,提高医务人员识别鼠疫疑似患者的意识和能力。
8.4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规范鼠疫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防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技术储备,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各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5 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鼠疫疫情的应急准备,提高救治能力。各地区鼠疫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开展鼠疫病原快速筛查的能力,完善临床救治应对机制,规范院内感染防护流程,改造和建设负压病房和负压实验室,配备一定设施设备,使其具备高水平的综合救治能力和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真正做到鼠疫病例就近、就地治疗。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建立发热患者排查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与医务人员签订责任状,逐层压实责任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
8.6 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重大疾病防治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并按职责职能主动研究鼠疫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8.7 强化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要以嘎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全面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将鼠疫防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单位,做到精准到旗县(市、区)、管理到嘎查村(社区),落实到户(单元)。同时落实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8.8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鼠疫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鼠疫防治知识知晓率。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及时组织专家对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及时澄清网上不实信息,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对疫源地区居民和流动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宣传“三不三报”(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报告病死老鼠、旱獭,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8.9 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9 附 则
9.1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根据鼠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9.2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北方九省(市、区)鼠疫联防
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陕西
二、五省区长爪沙鼠鼠疫联防
内蒙古、河北、陕西、山西、宁夏
三、四省区达乌尔黄鼠鼠疫联防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
四、八省区旱獭疫源地鼠疫联防
内蒙古、西藏、甘肃、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青海
来源:《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编辑:杨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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