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顺市“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管理,根据有关要求,安顺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安顺市“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2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安顺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袁仁彬同志,联系电话:33353795。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8号安顺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邮编56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安顺市‘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安顺市“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强村贷”是指为有效支持农村产业革命,全力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对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为己任的企业及农户,以“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作为增信手段,按照一定的放大倍数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级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发放贷款,解决发展过程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项融资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是由市政府发起,存放于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为我市辖内中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级公司、合作社、农户等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在贷款主体出现还款风险时由该基金对贷款资金进行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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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的设立、构成及管理
第三条??“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由市政府出资,基金目标总规模为4000万元,按1:10放大,争取撬动4亿元的金融信贷资金,实现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级公司、合作社、农户等业务全覆盖。
第四条??“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首期合作期为5年,基金总额度4000万元。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部门),授权安顺市金融办、市民政局为基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监管部门),委托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签订协议后,合作银行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交的贷款进行审议。基金监管部门负责不定期对“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基金专户,“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在合作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收支的日常监督,每半年向基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并对合作银行提出的“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审批,拨付代偿补偿基金。
第六条??合作银行为项目授信的主要发起人、贷款人和“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的监管人,负责每笔“强村贷”业务的预审、贷前尽职调查、根据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发放贷款、贷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基金收益及费用。市政府授权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对“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包括存款品种组合、结构化存款等方式的投资。基金存续期内,合作银行在满足“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风险代偿流动性的前提下,对剩余资金开展资金运作,在依法合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出资收益最大化,年化收益应不低于3%。
由基金管理机构按4000万元基金规模的1%比例,从基金收益中提取基金管理费,于基金正式运作满一年以后提取,后续年度参照第一年标准提取。用作“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支及管理机构安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贵州安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用。
第八条??基金出资人的回报机制。基金每年所得收益,用于补充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合作期内基金收益部分可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三章 ??“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支持范围及准入条件
第九条???“强村贷”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战略,在符合合作银行信贷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重点为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级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条??基金主管部门对强村贷目标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强村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各种证照(卡)齐全。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行业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生产经营合规,借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贷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经营效益良好,无环保违法记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涉黑、无经济犯罪记录、无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历,企业自成立已持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盈利能力及到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以及还款来源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七)承诺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的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根据自身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审贷,决定是否发放“强村贷”贷款。担保方式可单独由“强村贷”基本资金提供担保。能落实抵押担保的企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用抵押物+“强村贷”基本资金的组合担保方式。
除采取“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增信外,为督促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贷款发放前,落实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资控股企业除外。对可以提供抵押担保企业开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业务。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办法支持的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级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合作银行要提升服务效率,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条件。
第四章 ?“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贷款期限和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强村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经营周期较长的农业种养殖企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贷款期限可适度放宽到3年。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强村贷”贷款发放程序:
(一)基金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签订强村贷三方合作协议。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同时将市政府出资的基金存入“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账户。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负责该账户基金的监管和使用,“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在合作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严禁挪作他用。
(二)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安顺市“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支持企业目录。名单内企业到银行填写预审表,若符合准入,同步按银行贷款资料清单备齐资料后,银行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银行预审通过后报基金主管及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批盖章后将调查结果提交至审批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基金主管部门出具《风险代偿补偿金确认函》给银行,银行根据审议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三)贷款额度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客户的资金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要素确定。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带动扶贫效果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由合作银行按贷款流程审批。
第十六条??借款申请通过银行审核后,合作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后即可放款。
第十七条?在合作期内,每月第5个工作日,合作银行应就已发放贷款名单、金额、风险代偿补偿金额等情况与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对账,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补偿和追偿管理
第十八条?借款人拖欠合作银行贷款本金逾期30天或拖欠利息逾期60天,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补偿程序。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客户拖欠本息的相关凭证和申请代偿补偿通知书,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代偿补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基金划转到合作银行用于偿还欠款本息,同时向基金主管部门报备。如“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管理机构超过10个工作日未回复,合作银行有权从基金账户直接扣划“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用于偿还欠款本息。
当“强村贷”基本资金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银行将暂停新发放贷款。
(一)代偿后不良率超过3%(不含)。
(二)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义务。
(三)代偿后“强村贷”基本资金余额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未及时补足。
(四)人民银行、银保监系统或政府职能机构有新的规定,导致本方案不符合监管规定。
(五)不符合各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每一合作年度基金承担的风险代偿额达到4000万元时,审批委员会暂停审批强村贷贷款业务,待追回清偿款使风险代偿额低于4000万元时,继续开展贷款业务,当期及历年未使用额度累计滚入下一合作年度。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强村贷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的办法增加风险代偿资金,一经发现,基金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若基金运作期满后,仍有强村贷业务项下贷款未收回,强村贷可适当延期,具体延期办法由基金主管部门和合作银行提出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九条??借款人发生利息逾期10天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将客户情况报基金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超过30天,合作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可启动追偿程序。具体为:
(一)对已经由基金补偿的违约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牵头,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司法、扶贫办等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回的清偿款及时清算。
(二)借款人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抵质押、担保协议的,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处置借款人抵质押物,有权追索连带担保责任人的担保责任。基金管理机构处置抵质押物或追偿回的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及时清算和补偿。
(三)对成长性好的企业,风险代偿补偿金代偿部分可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采取债转股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托管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由基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在追偿过程中,对不配合清偿工作或有还款能力但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除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体现不良信息记录、联合有关部门启动司法追偿程序外,将在政府相关公众信息平台定期通报借款人失信情况,各级政府各类扶持资金不再对借款人给予任何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有权决定“强村贷”业务是否继续开展。当市政府决定不再开展“强村贷”业务或基金主管部门认为风险补偿过大(申请补偿资金占强村贷融资支持基金的70%)不宜再继续开展时,“强村贷”贷款业务停止执行,并以基金余额进行清算。清算后基金若有结余,在保证合作期内所发放贷款全部结清后由市政府收回,并按原筹资渠道返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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