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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办法出台: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由部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省级审批!不再区分资质正副本,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这一资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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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十九、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
二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二十一、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甲级单位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
二十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二十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二十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五、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及方式。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电子申报数据在审批完成后30天内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发现违规审批的,限期纠错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六、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资质审批单位依法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进行监管,核实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二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违规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一、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三十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三十三、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三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本办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三十六、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三十七、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自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三个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亟需进行全面修改。

(一)国务院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提出新要求。

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其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因此,有必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修改现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归并资质类别、压减等级、降低准入门槛。

(二)三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实践需求。

三个管理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亟需进行全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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