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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试点项目管理。
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推荐入库项目严把质量关,对入库项目资质条件及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做到入库项目能执行、能应用、能推广。
2.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已入库项目按照建设计划实施,超过1年未上线形成标识解析数据的项目自动出库,且不得再次申请。
3.待入库项目建成并上线形成标识解析数据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向住所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相关许可;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应通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向住所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相关许可。
4.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应逐级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在试点承建单位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并获得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许可后,依法依规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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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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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励为集团成都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