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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22.5.6选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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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目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


  国家林草局驻上海专员办疫情期间提供线上服务精准有序快捷——据统计,自3月28日封控起至4月18日,上海专员办共办理两类四种证书1126份,涉及商品贸易额44.06亿元


  2021年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十件大事发布(2022.4.29)——包括妥善解决鹦鹉蛇类等养殖出路问题等。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2022.1.21)防范和打击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


  河南152万余只人工养殖鹦鹉获得合法身份(2022.1.24《中国绿色时报》——河南省林业局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支持商丘推行“养殖合作社+养殖户”模式,实行专用标识监管,引导全省人工繁育鹦鹉产业规范化发展。



  关于印发《江南区人工繁育蛇类不合格转型药用养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11.26印发)——据该通知,需要处置补偿的共有19户,需要政府处置的蛇类重量约20050公斤,共需补偿资金约220.55万元;需要善成公司处置蛇类重量约为27665公斤,共需补偿资金约304.315万元。详情见:

http://www.nnjn.gov.cn/xxgk/xxgkml/jcxxgk/wjzl/t4997567.html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22.5.6选录)

  ——“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网站:

https://www.cnwm.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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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22.5.6选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

    (2022.5.6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4461/20220506/185547300525856.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dongguanchu8892@163.com

  二、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

  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

  附件: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3.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4461/20220506185250880619064/file/20220506185313413620477.pdf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加强专用标识及信息管理,建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制作、使用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依法核准按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专用标识,是用于管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官方标志,统一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实行一件实物直接对应使用一枚单独编码的专用标识的加载方式,可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凭证。


  第三条 凡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后,方可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或寄递。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督、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书面提出调整专用标识范围的建议,并说明相关需求和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有关建议应当定期组织调查研究、科学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对是否调整专用标识范围作出判定。


  第四条 在相应审批权限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出售、购买、利用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进行核验,应当一并书面告知其使用的专用标识数量。

  依前款规定获得行政许可或经核验的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书面允许或核验的数量内,按照统一式样和技术要求,制作和加载专用标识。禁止超数量制作、加载专用标识。禁止将已按规定加载的专用标识转用于其它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组织实施对标识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测、评估和跟踪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以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活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从业活动有特定要求的,对已加载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同等适用。

  已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制品,其性质、用途、形态、包装规格等发生变化,超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核验内容范围的,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或核验手续,并根据变更后的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结果重新制作、加载专用标识,原专用标识作废;专用标识对应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灭失的,原专用标识作废;未超出原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内容范围的,可直接更换专用标识,原专用标识作废。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公布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统一式样和相关技术要求。

  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受委托负责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并研究有利于衔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有关标识管理的技术,对专用标识的制作、加载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技术监督,实现对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准确追溯,并按年度统计、公开专用标识使用情况。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准使用专用标识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文书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从业单位或个人凭上述文书,按规定制作、加载专用标识,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传送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制品名称、包装规格、外观形态、特征描述等信息,经核对无误后由该中心通过其信息系统发布专用标识编码及对应信息,确保依据专用标识编码可公开、准确查验对应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信息。

  依本办法规定更换专用标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应当及时变更专用标识编码等信息,确保可继续准确查验。


  第七条 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存有关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文书、制作及加载记录等资料,依法接受保护管理、执法司法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专用标识无效并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未经依法核验,以及依据虚假行政许可或核验文书,擅自制作、加载专用标识的;

  (二)专用标识信息与其对应的实物不符的;

  (三)专用标识所依据的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结论被依法撤销、作废的;

  (四)其他未按照专用标识办法要求加载专用标识的。


  第九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制作、加载的专用标识与公布的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统一式样不一致,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出具核验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凭改正结果重新制作、加载专用标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专用标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查验,对应当取得、使用专用标识但未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的,可以统一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22.5.6选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22.5.6选录)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

(征求意见稿)

http://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4461/20220506185250880619064/file/20220506185333586842877.pdf

    一、野生动物活体


    (一)人工繁育作为宠物的鸟类(13 种)

    (序号、物种名、学名、备注)

  1 费氏牡丹鹦鹉 Agapornis fischeri *1

  2 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 Pyrrhura molinae *1

  3 和尚鹦鹉 Myiopsitta monachus *1

  4 虹彩吸蜜鹦鹉 Trichoglossus moluccanus *1

  5 太阳锥尾鹦鹉(金太阳) Aratinga solstitialis *1

  6 折衷鹦鹉 Eclectus roratus *1

  7 非洲灰鹦鹉 Psittacus erithacus *1

  8 葵花凤头鹦鹉 Cacatua galerita *1

  9 蓝黄金刚鹦鹉 Ara ararauna *1

  10 绯胸鹦鹉 Psittacula alexandri *2

  11 红领绿鹦鹉 Psittacula krameri *2

  12 亚历山大鹦鹉 Psittacula eupatria *2


  (二)人工繁育作为宠物的爬行类(7 种)

  (序号、物种名、学名、备注)

  1 苏卡达陆龟 Centrochelys sulcata *1

  2 红腿陆龟 Geochelone carbonaria *1

  3 辐纹陆龟 Astrochelys radiata *1

  4 豹纹陆龟 Stigmochelys pardalis *1

  5 黑靴凹甲陆龟 Manouria emys phayrei *2

  6 黑斑双领蜥 Tupinambis merianae *1

  7 绿鬣蜥 Iguana iguana *1


  备注:

  *1. 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从境外引进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2. 我国有自然分布的物种。


    二、野生动物制品


  (一)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中药饮片、保健品

  1. 有关药品、中药饮片生产须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2. 有关保健食品生产须获得保健食品部门批准。

  3. 有关中药饮片须实行规格包装。

  4. 禁止使用虎骨犀牛角生产药品或中药饮片。

  5.  含天然麝香药品、中药饮片的品种及生产企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 号)执行。


  (二)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部分制作的标本

  1. 仅限用于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宣传展示等目的。

  2. 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虎或犀牛标本

  3. 从境外引进 CITES 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分

别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管理。


  (三)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皮张制作的产品

  1. 各类皮具(含皮革、毛皮制品)。

  2. 二胡等乐器。

  3. 禁止使用虎、犀牛皮张生产任何制品。

  4. 从境外引进 CITES 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皮张生产的制品分别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管理。


  (四)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1. 包括各类生物制剂、化妆品等日用品、雕刻品、工艺品等。

  2.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3. 禁止使用虎、犀牛任何原材料生产经营任何制品。

  4. 象牙及制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 号)执行。

  5. 从境外引进 CITES 附录Ⅰ、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原材料生产的制品分别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管理。


    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

http://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4461/20220506185250880619064/file/20220506185353494718470.pd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建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结合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调查研究、咨询评估的基础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提出了专用标识范围,现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一)目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并明确“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和标识范围,目的在于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法律效力,规范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程序,实现对标识及标识对象等信息的有效管理,保证对标识对象来源的可追溯性。


  (二)起草过程。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后,国家林草局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标识管理办法。一是总结以往野生动物标识管理试点成效和经验,分析查找试点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与不足;二是收集、汇总国际公约和部分发达国家在野生动物及制品标识管理方面的有效做法,借鉴各方面经验

教训,结合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际情况和试点情况,起草了标识管理办法初稿;三是通过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反复研究标识管理机制、必要且适当的标识范围、技术可行性,进一步修改标识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标识范围;四是召开专门会议咨询法律、野生动物保护、行业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标识管理办法和标识范围征求意见稿。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上加载专用标识,以便于执法查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要求对特定物种或特定产品实施标识管理。我国于2003 年 5 月 1 日开始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很快得到业界的认可和支持,试点范围迅速扩大,现标识试点范围已涵盖中成药、乐器、标本等数百种野生动物制品,用户超过 3200 多家,在强化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和执法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极大便利执法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性的查验,有利于严防非法来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混入流通渠道;二是便于公众了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的合法性,有助于公众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三是实现了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的可追溯,有助于增强从业者依法从业的责任感,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四是对合法从业者依法从事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简化了行政管理程序,减少了审批环节,更有效维护了合法从业活动的时效性和自主性。鉴于上述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措施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领域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不仅充分肯定了标识管理措施的必要性,还对进一步规范标识工作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经过多年标识试点,我国在标识防伪、加载、信息管理等技术方面积累大量经验,曾面临的主要技术问题均得以解决,具备技术可行性。但由于配套管理制度尚未出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工作的持续推进还面临标识法律效力不明、程序不清晰、要求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尽快制定专用标识管理办法、明确标识范围,不仅是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而且是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一条,主要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依法取得、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等行为,以及专用标识信息管理和技术要求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用标识性质及统一式样。一是申明专用标识是国家管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官方标志,擅自制作、加载专用标识无效;二是明确专用标识可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证明和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凭据。对应当取得、使用专用标识,但未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依法进行查处;三是统一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与“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不一致的,按无效处理。


  (二)确定专用标识范围的基本要求。一是依法重申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由国家林草局研究制定、调整并公布;二是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督、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标识范围的调整提出建议;三是明确规定国家林草局应当在定期调查研究、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调整标识范围的建议作出判定。


  (三)专用标识管理的基本程序。一是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出售、购买、利用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活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进行核验,应当一并书面告知其限定使用的专用标识数量;二是从业单位或个人制作、加载专用标识,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传送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文书和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制品名称、包装规格、外观形态描述等信息,经核对无误后由该中心发布专用标识编码;三是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书面限定使用的数量内,制作和加载专用标识。禁止超数量制作、加载专用标识;四是明确了变更、更换专用标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五是明确国家林草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为依法制作、加载专用标识等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技术监督。


  (四)专用标识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一是实行一件实物直接对应使用一枚独立编码的专用标识的加载方式;二是制作和加载专用标识须执行统一式样和技术要求,具体由国家林草局授权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公布;三是建立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信息系统,确保依据专用标识编码可公开、准确查验相对应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信息,保证其可追溯。


  (五)加强对专用标识使用的监督。一是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资料,依法接受保护管理部门、执法司法机关和技术监督机构的检查;二是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专用标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查验;三是对应当取得、使用专用标识但未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四是明确了专用标识失效的四种情形。


  (六)其它规定。一是在国家有特别规定,以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决定对从业活动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即使有关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已加载专用标识,仍适用上述特别规定或特定要求。例如:象牙雕刻品即使加载了专用标识,仍不得商业性销售;二是对地方法规实行标识管理制度的非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明确可统一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专用标识范围


  在研究拟定本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的同时,国家林草局在总结专用标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研究拟定了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的基本思路:一是拟定的专用标识范围限定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境外引进、依法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目前,各地尚未提出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诉求,暂没有列入专用标识范围;二是列入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例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国家已明确禁止,不纳入专用标识范围。三是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标识技术需具有现实可行性。例如:非规格包装、零散的野生动物原材料,以及小型昆虫活体等,未列入专用标识范围;四是对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有悖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列入专用标识范围;五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专用标识范围,以强化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等活动的执法监管,更有利于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按照上述思路,本次提出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主要包括:人工繁育用作宠物的 12 种鹦鹉和7 种爬行类活体;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及中药饮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皮张生产的制品和其它野生动物制品等。

  为确保专用标识制度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特别规定,本专用标识范围一并对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说明。


    国家林草局驻上海专员办疫情期间提供线上服务精准有序快捷

    (2022.4.2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来源:国家林草局驻上海专员办)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149/20220424/095752057936988.html

  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3月28日起上海市浦东新区实施全面封控,国家林草局驻上海专员办(濒管办)外高桥办证点暂停现场受理,全体办证人员居家办公,证书办理工作受到影响。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企业,确保濒危物种进出口商品有序快速通关,上海专员办于3月28日起推出多项工作举措,全面发力保障服务,将疫情防控按下的暂停键调为精准服务的快捷键:一是相关证书办理改为线上无纸化受理,全体工作人员根据企业上传办证系统内的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正本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补寄;二是迅速完善网上受理渠道,及时利用4个QQ工作群发布各类通知,及时收集企业需求,准确解答各类咨询疑惑,目前QQ工作群内有进出口企业近千家;三是针对需要打印的出口(再出口)纸质证书,第一时间与国家濒管办请示汇报,国家濒管办已于4月8日起接收该部分办证直至上海疫情解除;四是针对因疫情原因申请口岸变更、证书有效期延期和注销证书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保障通关顺畅;五是针对部分上海企业因疫情封闭管控无法上传加盖公章申请材料和提供相关正本材料的,根据企业说明对不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先行审核,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寄正本资料,涉及需对外确认证书的,第一时间联系国家濒管办进行对外确认。

  据统计,自3月28日封控起至4月18日,上海专员办共办理两类四种证书1126份,涉及商品贸易额44.06亿元,全部办证严格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376份,涉及商品贸易额13.74亿元;物种证明750份,涉及商品贸易额30.32亿元。涉及为群众办实事即时办理的证书46份,包括因上海封控变更口岸紧急申请43份,卫健委保障援外物资1份,因货物到港急需办证通关2份。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22.5.6选录)


    2021年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十件大事发布

    (2022.4.29《中国绿色时报》记者:杨玉兰)

http://www.greentimes.com/greentimepaper/html/2022-04/29/content_3358091.htm

  2021年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十件大事日前评出。

  这十件大事是:亚洲象北移南归赢得广泛赞誉;调整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国家植物园正式批复设立;首次成功实现野生东北虎放归自然;解决野猪致害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妥善解决鹦鹉、蛇类等养殖出路问题;大熊猫保护繁育及国际合作成效显著;中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40周年;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不断强化;全国持续开展“爱鸟周”活动40年。

  评选活动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宣传中心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绿色时报社联合开展,入选大事着重于推动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影响力和公众关注程度,经过广泛征集、专家评审等程序评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十件大事评选活动已连续开展8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22.5.6选录)


    2021年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十件大事

    (2022.4.29《中国绿色时报》)

http://www.greentimes.com/greentimepaper/html/2022-04/29/content_3358101.htm


    1. 亚洲象北移南归赢得广泛赞誉

  2021年5月,云南亚洲象长距离北移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国家林草局第一时间派出专家组,并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北移大象处置工作指导组,始终蹲守第一线指导工作,会同云南省按照“柔性干预,诱导南返,把握节奏”的原则,及时组织国内外专家研判象群行进趋势,加强科普宣传和正面引导,成功引导北移象群全部返回适宜栖息地,象群迂回活动1400多公里未发生人象伤亡事件,并指导督促云南省对象群沿途肇事损失申报案件1634件予以全部赔付,保障了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3000家以上媒体进行了报道,社交平台点击量超过110亿次,向全世界生动、翔实地讲述了保护亚洲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故事,赢得广泛赞誉。

  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指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云南大象的北上及返回之旅,让我们看到了中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

  云南亚洲象北移南归故事促进了进一步保护管理的行动,成立了亚洲象保护专家委员会,统筹开展了亚洲象及其栖息地调查与监测、种群结构与遗传特性、人象冲突机制、栖息地容纳量等基础研究项目。


    2. 调整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2021年,我国相继调整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植物名录,它们的出台有利于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我国积极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2021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草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调整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此次调整是自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同时发布保护名录以来,第一次开展系统、全面的调整。与原名录相比,新调整的名录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总数达988种(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5种(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53种(类)。

  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公布。此次修订是自1999年名录发布以来第一次大幅度调整,修订后的名录保护范围显著扩大,所列物种是原来的3倍多。共收录455种和40类,总计约1101种野生植物。


    3. 国家植物园正式批复设立

  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宣布,本着统筹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启动北京、广州等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

  2021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建立国家植物园,拉开了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序幕。建立国家植物园体系,将按照统筹谋划、保护优先、科学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突出植物迁地保护和科学研究的核心功能,逐步实现我国85%以上野生本土植物、全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得到迁地保护的目标。


    4. 首次成功实现野生东北虎放归自然

  2021年5月18日,黑龙江省救护的野生东北虎在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有限公司管区被放归自然。

  2021年4月23日,该野生东北虎闯入黑龙江省密山市一村庄,黑龙江省林草局立即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组织实施救助。国家林草局积极指导黑龙江省林草局组织各方专家对东北虎健康状况、疫病风险等各项指标进行充分评估。经评估,确认这只野生东北虎生理指标正常,不存在异常行为和疫病风险,适宜放归自然。经科学选定适宜栖息地后,对其成功实施了放归;其后,持续对该虎的野外生存情况、活动规律等实时监测预警,确保人、虎安全。目前,该虎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区域内活动正常。


    5. 解决野猪致害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近年来,全国多地野猪致害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2021年,在前期摸底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林草局部署在14个重点省(区)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组织开展猎捕调控、落实主动预防措施、完善致害补偿政策。印发《防控野猪危害工作技术要点》等系列文件,明确种群调控指标方法、猎获物处置方式、阻隔预警设施建设、安全知识宣传要点、损害补偿建议以及有关工作要求,提高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系列措施的实施,使一些区域损失情况有所缓解,致害补偿逐步到位,多种主动预警防控措施有效运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10月底,各试点省(区)成立117支狩猎队,在173个受损乡镇(地区)猎捕野猪1982头;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多渠道筹措补偿资金,累计为5960户群众补偿损失376.23万元


    6. 妥善解决鹦鹉、蛇类等养殖出路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力破解鹦鹉、蛇类养殖出路难题。针对鹦鹉养殖户养不起、卖不掉、放不了的困局,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指导河南省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养殖户,面对面宣讲政策,点对点进行审核,简化鹦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核发程序,规范鹦鹉养殖活动;开展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鹦鹉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解决鹦鹉交易困难问题,推动人工繁育鹦鹉行业规范、健康、良性发展。其他省份积极借鉴河南省商丘市鹦鹉养殖销售模式,推动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鹦鹉养殖出路问题。针对蛇类养殖户希望明确以非食用为目的销售出路问题,国家林草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乡村振兴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印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蛇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已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乌梢蛇尖吻蝮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作保健食品原料,扩大养殖户销售出路,协调乡村振兴局支持将养殖户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范围,进一步指导广西落实人工繁育眼镜王蛇、灰鼠蛇、滑鼠蛇原料进药店,基本实现转产就业。


    7. 大熊猫保护繁育及国际合作成效显著

  2021年,我国通过持续加强大熊猫保护繁育工作,不断完善大熊猫栖息地保护,人工圈养和野外种群数量持续稳定增长,大熊猫保护繁育工作实现了高质量发展。2021年共繁育成活大熊猫幼仔32胎46只,全球圈养种群总数达到673只,野外种群数量恢复至1800余只,9只人工繁育大熊猫被放归自然并成功融入野生种群。国际合作成果丰硕,旅居马来西亚、日本、法国、新加坡、西班牙的大熊猫成功繁育成活8只大熊猫幼仔, 成为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以来海外产仔数量历年之最。12月29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和新加坡副总理王瑞杰在中新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共同揭晓了旅新大熊猫“沪宝”产下的首只大熊猫宝宝的名字“叻叻”,意为聪明能干,充分表达了中新两国人民对熊猫宝宝健康快乐成长、延续两国友谊的祝愿和期许。


    8. 中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40周年

  2021年4月8日,中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4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会议总结了我国40年来的履约成果,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将携手各国共同推进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

  40年来,我国坚定履行公约义务,积极推进履约行动,履约成效瞩目。目前,我国建立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主体的履约立法体系,在CITES秘书处组织的履约国内立法评估中被评为最高等级。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履约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建立了较为高效的监管体系,在实施国际贸易监管以及参加全球联合打击行动中得到国际社会充分肯定。同时,采取对进口CITES附录II、III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对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和运输陆生野生动物予以严格禁止,对商业性进口和国内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持续实施严格禁止措施等,采取比CITES更为严厉的举措。建立部际联席执法协调机制,强化执法监管,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相关企业成立互联网联盟,共同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

  此外,我国还积极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重要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众履行公约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多次当选CITES常委会亚洲区域代表、植物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代表亚洲国家发声。目前,我国与18个国家和11个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支持有关国家加强履约能力建设,多次获得CITES秘书长表彰证书、克拉克·巴文奖以及联合国环境署亚洲环境执法奖等。


    9. 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不断强化

  2021年,全国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累计上报日报告15万余份,妥善处理了400多起异常情况,有效阻断疫病扩散传播。印发《2021年重点野生动物疫病主动监测预警实施方案》,在全国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生物安全高风险区组织开展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点野生动物疫病主动监测预警,共采集野鸟、野猪等野生动物样品32479份,对禽流感、禽副黏病毒、非洲猪瘟等重点疫病进行主动预警监测。经实验室病毒分离鉴定,共分离到H1N1、H4N6、H11N9等亚型禽流感病毒47株、副黏病毒3株,初步掌握我国野生动物重点疫病流行病学动态,为有序高效开展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奠定了科学基础。


    10. 全国持续开展“爱鸟周”活动40年

  1981年,国务院批准每年在全国开展“爱鸟周”科普宣传活动。40年来,各地持续开展鸟类保护科普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等多种形式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规范的保护理念,弘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新风尚,吸引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鸟类保护工作中。鸟类种群数量得以增长。据统计,江西鄱阳湖越冬候鸟总数量由2000年的30万—40万只增长到了现在的70万只以上,湖南洞庭湖越冬候鸟数量达到30万只左右,比2015年的14.9万只增加了1倍。

  2021年4月13日,以“爱鸟护鸟,万物和谐”为主题的纪念“爱鸟周”40周年暨北京市2021年“爱鸟周”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植物园举行,拉开了全国“爱鸟周”系列科普宣传活动的帷幕。活动仪式上,聘请敬一丹、六小龄童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公益形象大使,发布了《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鸟类》,六小龄童宣读爱鸟护鸟倡议书,并在北京植物园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爱鸟周”展览。


    防范和打击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

    (2022.1.24《中国绿色时报》记者:刘倩玮)

http://www.greentimes.com/greentimepaper/html/2022-01/24/content_3355842.htm

  1月21日,防范和打击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交流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和禁用猎具交易监测、防范和打击情况,安排部署防范和打击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工作。

  会议要求,各工作小组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采取综合措施防范和打击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行为。互联网平台要加快开发图片、视频识别技术,防范禁限贸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有关信息的上传,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非法案件。工作组成员特别是野生动植物保护志愿者要及时监测反馈网络野生动植物、禁用猎具非法交易和广告信息。执法小组要及时组织查处相关非法行为。专家小组要提供技术、政策法规以及业务培训支持。

  防范和打击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工作组由相关野生动植物行政刑事执法部门、打击网络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互联网企业联盟中方成员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以及有关野生动植物检测鉴定和标识机构组成,旨在推动建立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团队监测,专家团队协助,打击网络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互联网企业联盟成员单位防范,林业和草原、网信、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邮政部门共同打击的工作机制。


    河南152万余只人工养殖鹦鹉获得合法身份

    (2022.1.24《中国绿色时报》记者:王东风)

http://www.greentimes.com/greentimepaper/html/2022-01/24/content_3355843.htm

  压在837户鹦鹉养殖户心里1年多的石头终于落地了!专业养殖鹦鹉13年的杨福强正忙着为新出栏的鹦鹉佩戴脚环,“戴上脚环,买卖鹦鹉再也不用提心吊胆了。”在河南商丘,像杨福强这样的鹦鹉养殖从业者有3000多人,他们大多是留守妇女、下岗职工、残疾人。

  “一个脚环配一个标识,脚环号码必须和人工标识卡号一样,人工卡上有二维码,扫二维码就能查询繁育单位、鸟的照片,出自哪个厂,厂名厂址都有。”鹦鹉养殖户冯进军手捧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难掩激动。

  2020年下半年起,买卖费氏牡丹鹦鹉多次被认定为非法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丘多名养殖户、经销商因销售鹦鹉被公安机关抓捕。观赏鹦鹉非法饲养、人工繁育鹦鹉销售受阻,鹦鹉养殖产业前景渺茫,众多养殖户陷入养不起、卖不掉、放不了的困境。

  妥善解决鹦鹉养殖出路问题,牵动着国家、省、市、县四级林业部门众人的心。一场围绕鹦鹉合法养殖、合法销售的救急安置、调查研究、法律协调、标识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2021年初,河南省林业局积极协调全省各地动物园,由县级政府出补偿资金,统一收购养殖户鹦鹉,减少养殖户损失,妥善转运安置费氏牡丹鹦鹉11.92万只。

  聚焦商丘鹦鹉养殖沦为“非法产业”,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到河南地方,上下联动,调研走访,倾听民声,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区别对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和野生种群的相关举措,正式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规范人工繁育鹦鹉销售、运输等,解决鹦鹉无法交易和来源合法性难以认定问题。

  当前,全国首批人工繁育鹦鹉佩戴“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试点工作正在商丘全面铺开,人工繁育鹦鹉可凭专用标识进行运输和销售。截至2021年12月30日,河南已受理鹦鹉类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事项870余件,新办鹦鹉人工繁育许可证457件,为商丘市359家养殖户共申请151.45万枚“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为安阳、许昌、新乡、濮阳等地养殖户申请1.1万枚“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共计152.55万只人工养殖鹦鹉获得了合法身份。

  “按照规定,养殖户们需要办理养殖证,还要给销售的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只要证件、标识齐全,就可以正常销售。证件、标识不齐全不能销售,有关部门也会严格管理监督。我们愿意在政府的管理下合法养殖销售,也希望政府加强监管,保障商户的合法权益。”商丘的鹦鹉养殖户刘飞越说。包括刘飞越在内的鹦鹉养殖户都在办理相关的证件和标识手续,他们打算在证件、标识办妥后,继续饲养销售费氏牡丹鹦鹉。

  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商丘的鹦鹉养殖户都非常振奋。河南省林业局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支持商丘推行“养殖合作社+养殖户”模式,实行专用标识监管,引导全省人工繁育鹦鹉产业规范化发展。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萤火虫环境保育志愿者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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