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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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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食品生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dongguanchu8892@163.com

 

  二、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

 

  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

 

  附件: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pdf

     3.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pdf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标识管理办法》拟规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出售、购买、利用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活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进行核验,应当一并书面告知其限定使用的专用标识数量;国家林草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为依法制作、加载专用标识等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技术监督。

 

《标识管理办法》拟明确,从业单位或个人制作、加载专用标识,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传送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文书和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制品名称、包装规格、外观形态描述等信息,经核对无误后由该中心发布专用标识编码;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书面限定使用的数量内,制作和加载专用标识,禁止超数量制作、加载专用标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专用标识适用范围
 

本次提出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主要包括:人工繁育用作宠物的12种鹦鹉和7种爬行类活体;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中药饮片及保健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皮张生产的制品和其它野生动物制品等。


 凡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后,方可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或寄递。值得注意的是,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食品须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定情况下,允许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养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执行。该《名单》中包括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保健食品相关条文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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