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陈国强,电话:0776-8220719。
稿件需注明作者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自治县成立70周年县庆“标识”征集字样,并填写《自治县成立70周年县庆“标识”征集活动参选表格》(附件1)。
八、评选方式、奖励和信息公布
此次征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集截稿后,由县庆办聘请设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及有关人员评审组进行评选,评选优秀入围作品4件,对最终被评为自治县成立70周年县庆“标识”的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和证书;对另外3件优秀作品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和证书。评选结果将择期在广西隆林网和其他媒体公布。
附件1
隆林各族自治县成立70周年县庆“标识”征集活动参选表格
参选作品类别 | |
参选作品编号(此项由评审组填写): | |
参选作品标题 | |
作品创意简介: | |
是否属于集体创作:□是 □否 | |
(如是集体创作,请继续填写本栏以下两项内容,参加集体创作的每位参加者均应就本作品各填写一份《参选表格》) 集体创作作品参加者人数: 集体创作作品全体参加者名单(可另纸后附): | |
参选人姓名 | |
参选人单位 | |
参选人身份证明文件名称 | |
参选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参选人通讯地址 | |
参选人邮政编码 | |
参选人电子邮件 | |
参选人联系电话 (传真) |
附件2
著作权确认书
隆林各族自治县成立70周年县庆“标识”是受自治县成立70周年县庆筹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庆办)应征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县庆办所有,县庆“标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自治县成立70周年县庆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应征人根据县庆办的创作要求创作的“标识”作品,应征人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县庆“标识”的创作单位和应征人姓名,并根据征集启事的规定对入围作品和最终入选作品的应征人予以奖励。
特此确认。
应征人(签名):
年 月 日
来源:五彩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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