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步道是穿越著名山脉和典型森林,邻近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风景、历史文化区域,是长跨度、高品质的带状休闲空间。为推动国家步道体系建设,拓展森林旅游发展空间,推进生态文化传播,展现长白山自然之美,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正积极开展长白山森林步道申报工作,同时组织编制长白山森林步道(吉林段)总体规划。创建形象标识作为长白山森林步道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于凝练长白山文化,凸显地域特色,打造具有辨识度和影响力的森林步道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展示长白山森林步道品牌形象和内涵,现面向全社会开展长白山森林步道形象标识(LOGO)征集活动。
一、组织架构
指导单位: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二、征集内容
长白山森林步道形象标识(LOGO),包括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
三、征集范围
面向全社会公众征集长白山森林步道形象标识设计方案。
四、征集时间
2022年1月15日—2022年6月30日。
五、设计原则
1.规范性。设计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及适用范围,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拥有获奖作品的所有权、完全使用权、注册权和版权。
2.适用性。设计主题鲜明、构思新颖、辨识度高,适用于多种场合、载体的使用及推广。
3.科学性。设计应通俗易懂,构图紧凑、图形简练,内容清晰准确,避免有歧义、有争议的信息。
4.代表性。突出长白山森林步道特色,有效展现核心价值。
六、设计要求
1.作品内容积极健康,创意独特,图案富含象征意义,能体现“长白山森林步道”特色。
2.图案直观、醒目、易记、易识别在户外使用,能吸引公众注意力;
3.具有整体美感,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感染力和时代感;
4.体现如下信息元素:长白山、森林、步道(徒步)等元素,按序自行甄选,可按设计需要删减;
5.反映森林步道自然属性,能够明显地将森林步道与其他道路、游步道区分。
七、投稿要求
1.作品提交
每位参赛者按照要求提交成果说明(附件1)及设计作品图1份、报名表1份(见附件2)。同时下载获取“原创声明”(见附件3)、“著作权转让承诺书”(见附件4),与参赛作品一起提交。
2.投稿方式
请将设计作品发送到活动邮箱 75420705@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长白山森林步道形象标识(LOGO)设计作品”,邮件正文中留下作者姓名、联系电话等有效信息,如有问题请发送到活动邮箱咨询。
八、评选方式
为保证活动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作品征集结束后,主办方邀请专业评委组成专家评审团,从辨识度、创意理念、设计要素等多个维度对作品进行评选和审定。
九、奖励办法
1.一等奖:1个,奖励人民币10000元(税前),并颁发证书;
2.二等奖:3个,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税前),并颁发证书;
3.三等奖:5个,各奖励人民币500元(税前),并颁发证书;
4.入围奖:20个,颁发证书;
5.获奖及入围作品将进行展示推荐。
注:奖金为税前,视作品质量,上述奖项名额可增加或空缺。获奖作品揭晓后,征集方将在相关平台公布获奖名单。获奖人员根据征集方要求对设计作品进行进一步完善后,为获奖者发放奖金。
十、有关要求
1、参选作品必须是投稿者本人(或团体)创作的未公开发表作品,如有抄袭他人创意、构思的行为,或作品发生知识产权、版权纠纷等情况,主办方将取消其参选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2、纳入评奖审定的作品,所有权、修改权和使用权均归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再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
3、主办方除根据本征集活动有关规定,向获奖应征方支付奖金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报酬和费用,同时所有获奖应征方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将其对获奖的应征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4、作品内容如有重复或相似,以第一时间收到的为先,来稿一律不退,投稿者(机构、团队)自行留底。
5、各项入选作品奖可空缺,凡向本活动主办方投稿者均被视为已接受本次征集活动的所有条款。
6、本次征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附件1:
设计方案提交成果说明
1.参赛作品电子稿以PDF格式提交,图片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像素/英寸),需包含:形象标识(LOGO)设计图(1份),创意思路说明(1份);
2.打包压缩文件包,命名格式为“长白山森林步道形象标识设计作品”,发送到活动邮箱,正文附参赛者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3、所有获奖作品需提供PSD或AI矢量文件等原始文件,包括彩色稿(以用于雕刻等工艺),需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
附件2:
参赛报名表
姓名 | 年龄 | 证件照 |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
作品名称 | ||||
创作思路(500字以内) | ||||
(如征集作品为个人作品,承诺书由作者签字;如征集作品为集体作品,所有作者均须签字;如征集作品为机构作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参赛者签名:
|
附件3:
原创设计声明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交作品的投稿者同意向主办方就其提交的作品做出如下声明:
原创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设计作品,是本人创意并设计,对该作品拥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呈交作品中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设计过的作品成果,并承诺若作品存在抄袭或其他侵权行为,本人自动取消参赛资格,并赔偿主办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备注:如征集作品为个人作品,承诺书由作者签字;如征集作品为团体作品,所有小组成员均须签字;如征集作品为机构作品,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附件4:
著作权转让声明
本人就参加长白山森林步道形象标识(LOGO)设计公开征集活动承诺: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设计作品全体创作者同意将该作品之著作权全权转让给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本转让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在签署本转让书时本人作如下保证并对其负全部责任:
(1) 呈交作品是本人独立创作的原创性作品;
(2) 该作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保密规定;
(3) 该作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4) 本人具有签署本转让声明并做出各项承诺之权利;
(5) 此授权书填写正式提条后视为生效。
投稿者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于 (地点)
注:如征集作品为团体作品,所有小组成员均须签字;如征集作品为机构作品,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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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林草情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