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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两年以上不上报或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收回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标准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的,省住建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第二十六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及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从专家库中清除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需绿色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的绿色建筑项目,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可按照金融等部门要求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建科〔2015〕134号)同时废止。 电话 : 0931/8152220/0931/81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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