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提高社会对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认知度,树立协会新的品牌形象,反映我市家庭服务业的行业风貌,经过广泛征集、评审和修改,我协会标志已确定并决定正式启用,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用于协会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宣传手册、办公用品、奖牌证书、网站、工作人员名片等场合。
二、标志只允许在附件的基础上,做同比例的缩放,不得做变形修改使用。
三、标志在适当场合,图案可以与中文或英文联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四、标志由我协会独家使用,并将申请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五、、标志从2012年5月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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