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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浙江档案行业有奖征集徽标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行业   发布时间:2012-05-08   截止时间:2012-6-30

新时期,作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档案事业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时期,浙江档案工作更是迈入了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为更好地宣传行业形象,展示文化内涵、树立品牌形象,弘扬档案人精神,精心设计与统一使用简洁醒目、寓意深刻的行业徽标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浙江档案行业徽标”,期待您的关注和积极参与。

  一、主办单位

  浙江省档案局

  二、征集时间

  2012年5月8日—2012年6月30日

  三、应征作品内涵展示

  档案是什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的载体,古代主要有龟甲兽骨、竹木、金石、贝叶、缣帛、纸张等;近现代则为纸张、电子、胶片、磁带、磁盘以及各种实物等等。

  档案的价值何在?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档案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价值,包括现实价值、长远价值、证据价值、情报价值、利用价值、保存价值等等,在政权运行、工作查考、文化传承、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档案工作既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又有多元的文化内涵和鲜活的时代印记。作为“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百姓”的一项崇高事业,其“服务性、政治性、机要性、文化性、公益性、开放性”等行业特点,赋予档案工作神秘、丰富而又独特的魅力。

  四、应征作品设计要求

  1、按照应征作品的内涵展示需求,充分体现档案的本质属性和档案工作的行业特质。

  2、设计简洁醒目,风格明快,易于识别,适合平面、立体等各种展示形式。

  3、设计稿件须附带文字说明,明确阐释设计理念与内涵,缺少文字说明的稿件不予参评。投稿时请与设计图一起投送,请勿分开投送。

  4、设计稿应为计算机制作的高解像度效果图。设计图稿上不得出现任何与设计单位或个人资料相关的信息。

  文件格式:矢量文件和300dpi-JPGE

  手绘文件尺寸:A4纸张内(设计主体尺寸不得小于150mmx150mm)

  5、设计稿件须为原创作品,并不得对他人设计专利、注册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构成侵权问题。

  6、提交应征设计稿的同时,须填写《浙江档案行业徽标公开征集评选活动报名表》、《浙江档案行业徽标公开征集评选活动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从浙江省档案局网站http://www.zjda.gov.cn下载)。

  五、应征作品提交方式

  应征稿件请注明“浙江档案行业徽标应征作品”字样

  提交电子设计稿,邮箱:zjda_001@163.com;

  提交纸质设计稿,邮寄地址:杭州市曙光路45号《浙江档案》杂志社,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057545、87053538;

  六、应征作品评选规则

  主办单位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于2012年7月至8月期间,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应征作品以匿名编号的方式进行评选,公布评选结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励。

  1、评选环节

  初选:对全部稿件进行初步整理和筛选(去除信息缺失、不符合参选条件的作品),汇总符合应征要求的所有作品后,活动评选委员会将结合应征作品的理念、创意、内涵、形式、风格等设计要素综合评选出10个入围作品,进入下一阶段的评选。

  网络投票:在“浙江在线”和“浙江档案网”上对入围的10个作品进行公开投票,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

  终评:对入围前10名的作品,结合网络投票的结果,由活动评选委员会终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获奖作品向社会公布。

  2、奖项设置

  获得一等奖的“徽标”设计方案将入藏浙江省档案馆永久保存,并颁发省档案馆收藏证书,省档案局向方案的设计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8000元人民币;获得二等奖的“徽标”设计方案,省档案局向设计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各2000元人民币。获得三等奖的“徽标”设计方案,省档案局向设计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各1000元人民币。荣获设计方案一等奖的“徽标”将作为“浙江档案行业徽标”公开使用。

  七、个人信息保密与知识产权归属

  1、本活动入围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浙江省档案局所有,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和使用该徽标。

  2、活动组委会全权负责对征集作品与作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活动以及相关请求外不会透露作者信息。

  3、未入选作品在活动结束后由原作者自由使用,并依然拥有对原作品的知识产权,未入选作品将在活动结束后销毁。

  4、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依照法律解决纠纷问题。

  以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浙江省档案局所有。

  2012年5月8日

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2-05/08/content_140841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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