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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第11届亚洲艺术节有奖征集节徽及吉祥物

   信息来源:第11届亚洲艺术节   发布时间:2009-04-05   截止时间:2009-4-24

【活动内容】

第一章  征集范围

第一条  本次活动征集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和吉祥物作品各一件。

第二条  所有从事设计、形象战略、品牌发展、动漫画创作或有设计制作相关经验的专业设计机构、文化艺术单位、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等单位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设计人”),均可参加本次征集活动。

第三条  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设计人的身份、资格及提交的设计作品进行审查。如发现设计人对其身份、资格和设计作品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设计要求

第四条  设计人可以参加节徽或吉祥物征集活动中的任意一项,也可以全部参加。

第五条  节徽、吉祥物设计作品的组成:节徽、吉祥物的核心设计方案5份;节徽、吉祥物设计作品的创意基础和理念说明;存有设计方案的光盘或软盘一张(纯手绘作品除外)。核心设计方案规格为:全彩色版和黑白版设计图稿;图稿应分别打印或绘制在A4规格的纸上,A4稿纸四周边距1厘米处用黑色线条框定,图稿置于框内;设计图稿可以是横向也可以是竖向,但不得突破边框线。

节徽的设计要在亚洲艺术节标识的框架内,增添体现内蒙古和鄂尔多斯特色的元素(具体说明附后),吉祥物的设计不受限制。

第六条  设计人提交设计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吉祥物征集设计人信息表》。

第七条  设计人提交设计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吉祥物征集活动承诺书》。设计人为个人或集体的,应由设计人本人或该集体所有成员签署《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吉祥物征集活动承诺书》;设计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设计作品,不论发送何种信息、信函、通知、申请等,都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作品和必备文件,必须统一编制为完整、设计一致的整体文件(如编成开页册或折叠册)。该整体文件应有一个完整的文件索引,标明前述所有文件的先后顺序(以下简称为“作品文件”)。

第十条  节徽、吉祥物的设计,要围绕“吉祥草原、祝福亚洲”的主题进行,能够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外交理念,体现时代性、地域性、民族性,展示草原文化特色。需要时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节徽、吉祥物设计视觉上要形象鲜明、简洁明快、美观大方、主题突出,便于识别和记忆;整体效果要有较强的感染力和象征意义,设计形象深受大众的欢迎,同时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性别和年龄段人群的普遍认同。

第十二条  节徽、吉祥物设计具备灵活性和使用价值,适用于各种尺寸、各种材料、各种领域(特许产品如T恤、背包、帽子、胸徽和二维、三维动画如电视、因特网、光盘等)以及艺术节活动环境布置的景观需要等;必须与整个艺术节氛围与景观相融合;有别于前十届亚洲艺术节或其它国内外大型活动节徽、吉祥物设计;创意原理连贯且令人信服。

第三章  设计作品的提交

第十三条  设计人按本细则提交设计作品时,应同时提交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各项必备文件,缺少必备文件的设计作品将被视为不合格,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对作品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作品文件不予评审。

第十四条  自征集启事发布之日起,设计人在25天内将设计好的作品经设计人本人或经其授权签名后,一式五份通过挂号信邮寄、快递或直接递交等方式提交至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创业大厦B座0516室,邮编:017200,联系人:高华,王战锋,联系电话:0477-8589000,8589951。

第十五条  设计人应保留相关的原始邮寄凭据并及时查阅其作品文件是否被及时送达,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对作品文件能否及时送达,及在送达途中所发生的任何损毁、丢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作品均由设计人自留底稿,一概不退稿,非邮寄方式提交的作品文件应密封并加盖设计人印章。

第四章 征集作品的评选

第十七条  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征集活动评委会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作品进行评审,评委会成员的组成、数量或人员调整等由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第十八条  评委会将评选出节徽、吉祥物入选设计作品各五件,向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选出,并报主办单位同意备案后,确定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吉祥物最终获选作品,一经确定,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入选作品的设计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保密性

第十九条  设计人在创作设计作品及向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述设计作品的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应自开始创作节徽、吉祥物设计方案之日起至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组委会公布最终确定的节徽、吉祥物之日止。

第六章  入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及使用

第二十条  入选作品的设计人自签署《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吉祥物征集活动承诺书》之日起,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将其对设计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其对设计方案一切图像的或立体表现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转让后将不再享有专有权,并无条件地放弃著作权和商标权。

第二十一条  最终获选的设计方案将成为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吉祥物。未经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第七章  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最终获选的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吉祥物设计作品将一次性获得奖金人民币2万元,节徽设计作品奖金1万元。其他入选作品,每件作品一次性获得奖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奖金均为税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及其附件以中文文本的形式发布,本细则由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文件凡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设计人应独立承担其参加本次活动的全部费用,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征集活动的设计人不提供任何补贴。

第二十五条  如果提交的设计作品为集体创作,则该集体的每位成员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参加征集活动的所有设计人,均应无条件地接受本细则及附件在内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次征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件:1. 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吉祥物征集活动承诺书

      2. 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吉祥物征集设计人信息表

      3. 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节徽设计说明

 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执行委员会办公室
 
http://www.ordos.cn/yzysj/content/2009-03/30/content_2023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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